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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北大起诉邹恒甫案"三大争议焦点

     1月20日,争议一年半的“北大淫棍案”有了阶段性进展,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梦桃源——记者注)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8月,原北大教授邹恒甫在新浪微博上实名发言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北大是否享有名誉权

  北大有没有权利就名誉权受损而起诉邹恒甫?在庭审前,很少有公众思考过这个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现场,北大方面出示的公证文书显示,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微博,截至2012年8月24日,已获得了近7万条转发,约两万条评论。该公证文书载明,在所有网民评论中,除了6条认为“应该进行调查”之外,其余均选择相信此说法。

  “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北大方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一语,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

  “其单独直接指出北大,使北大的社会形象因此遭受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北大委托代理人阴颖晖称。

  邹恒甫的代理律师朱征夫提出,北大无权起诉邹恒甫。理由是被告发表的批评,指向的是少数北大教授,“就算被告的言词夸张,也应该由‘少数的教授’提起诉讼”。

  “被告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问题。”朱征夫认为,北大是行政管理主体。“它跟少数教授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它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

  对于北大究竟有无权利起诉邹恒甫,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学者、律师,较为一致地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认为,北大作为此案的原告是适当的。“被告的微博批评没点教授的具体名字,只说北大,实际上,大家就把‘各类不检点行为’放在北大的‘台子’上了。”他表示,“在目前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言论不仅损害了北大诸位教授和院长、系主任的名誉,而且必然会影响北大的整体清誉。北大作为事业单位,有权就法人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

  清华大学民商法副教授陈建民也称,邹恒甫微博中称“北大淫棍太多”,抨击的并非是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北大。“他指的其实是一种社会负面现象,该言论伤害到的是北大工作人员的声誉,而北大作为工作人员的集合体,有权提起诉讼。”

“夸大式监督”可以免责吗

  庭审实录显示,伴随着邹恒甫被诉而来的,是双方当事人对“夸大式监督”该担何责的争议。

  2012年8月,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微博发布之后,其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正批评措辞称,自己批评的是少数北大教授院长淫乱,并称“我说话向来喜欢夸大,这是我的一贯作风”。

  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不避讳邹恒甫之言是“有些偏激、过火、夸大的监督”,但认为这种监督没有产生损害名誉权的后果。“被告的微博批评了北大的院长主任教授,因为太夸大,所以有常识的人都不会相信……后被告又发布微博,承认自己一贯带有夸大,进一步减少了微博损失名誉的可能性。”朱征夫在庭上表示。

  朱征夫认为,邹恒甫的言论属于公众批评监督范畴。“‘有没有捏造事实’是关键,邹老师没有虚构事实。北大已经承认有少数教授行为不端,无法保证几千名教授个个都行为端正。”

  作为佐证,记者注意到,被告一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是新闻媒体已经公开报道的几例北大教授涉及不良作风的案件。比如北大某教授曾指控被高中情人敲诈,前北大副校长曾称“不想女儿被潜规则就别在国内读博”等,以证明“被告言辞所及北大少数教授腐化问题是真实的”。

  至于直接涉及北大教授、院长与梦桃源服务员的淫乱证据,邹恒甫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有,但是不提供。”同时补充,“被告去过(梦桃源)20多次,(淫乱行为)是被告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北大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方面在偷换概念。

  “批评和诽谤并不是一回事,批评是观点的陈述,核心要件是事实真实,被告称其陈述是真实的,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客观存在。”北大委托代理人在庭上称,北大称“绝无此事”针对的是梦桃源事件,并不是所有北大教授从来没有过不良行为,“北大不可能保证每一个教授都能达到一定道德水准,有个别教授有不良行为,但是北京大学绝不姑息。”

“有小说大”同样可能踩线

  邹恒甫不是第一个因“微博上的言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而被推上被告席的人。从2011年药家鑫案,到2012年初韩寒“代笔门”,网络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在一个个知名案例中不断被重提。

  知名网络法律专家、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律师向记者表示:“在人人皆可发声的时代,依据事实、合理推断、慎得结论,应该是‘自由质疑’的边界。”

  “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所依据的是事实,用理智态度去判断,并出于正当的目的去传播,这些自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刘俊海这样界定合理监督和诽谤造谣的“一墙之隔”,“这道墙有3个要素,一是是否提供客观证据;二是措辞是否理性、平和,不要对他人人格尊严和法人名誉构成伤害;三是要用事实和法律说话,而不只专注于煽情的文字。”

  上海大学民商法教授、大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陶鑫良认为,在监督中,将千分之一的现象夸大到“百分之百”,也是某种踩线和过线行为。

  “从某种角度说,公民行使监督权天经地义,因个人收集信息的不对称,与事实稍有出入等类似疏漏,也是可以理解的。”陶鑫良告诉记者,“邹恒甫的微博发言,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即使后来澄清说仅指北大少数院长、系主席、教授,同样是一种‘泛指’,性质上没有变化,客观上已给北大很多老师戴上了一顶‘莫须有’的帽子,北大整体的声誉可能受损更严重。”“即使北大真有个别衣冠禽兽,也决不宜将个别人的恶行,影射、覆盖到一所高校的全体院长、系主任和教授头上。”陶鑫良表示。

  名人在微博上发表惊人之论,但不提供直接证据,在陈建民看来,也是一种不宜提倡的监督方式。陈建民认为,邹恒甫在线上、线下均有较大影响力,因此在查清事实以前,就在网络上发布一些定论,“是不负责任的”。

  庭审后,邹恒甫在其个人微博上,贴出了庭审实录和双方相关法律文书,评论称“在这个腐败淫乱吃喝玩乐破坏中国神圣教育的时候,北大以学校的名义给少数淫棍打官司是多么的好笑”。

  北大新闻发言人蒋朗朗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在审判结果尚未公布的情况下,不对此事件作新的回应。“相信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与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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