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培养模式存在现实培养质量与培养目标设置之间的差距及社会认同感与共同体同质性特征的缺失等问题。学徒制培养模式涵盖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等本质特征,比较符合法律硕士生教育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法律硕士生归属感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学徒制对于革新法律硕士生培养方式, 实现法律硕士生的培养目的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学徒制
【文章来源】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6 期
【作者简介】陈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浙江杭州310028;浙江农林大学讲师,杭州311300)
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司法活动范围扩展对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专业和管理人才的需求, 我国于1996 年推出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目前法律硕士生培养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导师指导、质量评价、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近些年的社会反馈来看,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培养效果并不理想, 如法律硕士生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培养目标与培养过程、实践教学训练与法律职业能力等契合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硕士生的培养仍主要采用一种学院制模式,因此有必要研究借鉴法律教育史上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学徒制培养模式,构建法律硕士生培养新模式,以期实现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的优秀法律人才的目标。
一、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培养模式之现状反思
(一)现实培养质量与培养目标设置之间的差距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从设置初就明确定位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专业性学位”。与法学本科的通才式教育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式教育不同,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职业教育的“精神内核”是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高层次,类似于美国“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法律职业教育重视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因此,法律硕士生的培养具有明显的实务性指向,更加突出其应用性。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形成了当前我国法学法律教育的二元结构, 两者虽属于同一层次,但在培养目标上各有侧重,是不同类型的人才,不能互相取代。分析当前大多数院校法律硕士生培养模式, 基本上沿用传统法学硕士生培养模式的居多,教学内容侧重理论,法律硕士生最需要的对专业领域中法律规定的认知和对实务操作技能的掌握运用偏少,法律硕士生本身的经验优势和跨学科优势未充分得到有效发挥。导致法律硕士生实际培养质量与目标产生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课程设置上缺乏知识对接与综合。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不是各学科知识的简单叠加,或者说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复合,更是一种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方法的复合。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缺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课程的设置,实务性课程偏少,反之却给予法理、法史等注重理论和研究的课程过多关注[1]。这种课程设置很难培养根据法律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整合各种知识的能力。在教学方法上简单沿用法学硕士生的教学方式,对理论研究投入精力十足,实践教学缺乏。虽然大多数高校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基地等拓展实践教学,但效果并不理想。
其次,考核评价中单纯的记忆性理论知识所占比例过大,不仅无法考察学生真正的职业能力,而且压抑其创新精神。现有的评估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由相关专家、学者参与,虽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但由于其主导机构和组成人员的制约,最终导致评价结果带有较强的学术化倾向,不能较全面地反映出社会对法律硕士生的真正需求[2]。
最后,师资方面缺乏既具有高深理论修养又具有实战经验的教师。从现实来看,一般高校导师都是以学术见长,而较少接触法律实务,甚至根本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缺少实务性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无法有效指导法律硕士生的法律实践,法律硕士生也很难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 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
(二)社会认同感与共同体同质性特征的缺失
国家有关部委文件强调了法律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性, 并明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同等重要”、“同等地位”、“同等对待”[3]。但是,社会和法律职业界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尚缺乏真正的认同感, 甚至由此引发出对法律硕士生的贬低或歧视。从近些年部分高校举办法律硕士生教育情况来看,也不乏通过扩大招生规模来提高“创收”效益,而不问社会现实是否真正需要,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实务部门相适应的办学协调和培养机制。社会公众和一些政府机关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比较陌生,也不清楚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认为根本没有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必要;甚至个别司法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有不公正的“区别对待”,优先录用法学硕士。
共同体中的法律人除需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艺,还需具有法律职业思维、职业伦理、职业纪律等同质性特征。而在现今学院制教育的环境中, 却难以培养和提升法律硕士生的同质性特征。一方面作为学习内容的知识与技能是以教材等书籍形式独立、抽象地存在而与其实际运用的社会情境相脱离,学生不能从书本和课堂上接触到法律实施中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体会到法律实施中的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另一方面作为共同体存在的法律人,不仅有着以法治宪政为基本理念、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法言法语为分析起点的传统知识背景, 更应具有共同的情感、记忆、信仰、语言、思维等心理因素的支撑,以保持共同体的自治性和同质性特征。显然缺乏言传身教、伦理示范的学院制模式无法形塑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特征。
二、法律教育史视野中的学徒制培养模式
(一)学徒制的演变历程及其特性
在法律教育史上, 学徒制是最早的法律教育模式,起源于古罗马,并流行于早期英美,是一种模仿手工业中普遍流行的学徒制的法律人培养模式。通常表现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的工作者首先拜某一成功的开业律师为师,充当学徒,通过协理某些事务性法律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再逐渐过渡到自己独立开业[4]。如在中世纪的英国,法律人才主要由律师学院采取学徒制方式培养。而在早期美国,成为一名律师的必经程序就是要经过一个学徒阶段,只有在经过了一段跟随律师的学徒阶段,了解了种种法律实务程序、掌握了师傅的业务技巧之后才有可能被批准成为一名律师。
社会生活的日渐丰富, 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对大批量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 现代大学不断兴起,促使古老的学徒制衰落和学院制的发展。随着法学教育的学院味变得越来越浓,这又成为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当美国各主要法学院不再将‘学徒制’作为法律职业教学的基本模式时,一些极富有价值并历久弥新的教育理念及方法也被遗弃了”[5]。20世纪初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使尘封已久的学徒制重现曙光,当时学院制发展至极端之后, 却忽视了法律教育的实践性, 于是备受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诟病。在法律现实主义的呼声下, 传统法律教育的因子在学院制中又孕育了新的生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诞生。到60 年代, 诊所法律教育基本形成了当代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格局。可以这样说,现代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古老的学徒制在当代法学院中的新发展, 是学院制中的学徒制[6]。
诊所法律教育把偏重实践的学徒制引入偏重理论的学院制并创建了新的培养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三个重要特性:
一是以职业实践为中心组织教学内容。在学徒制的培养方式中,无论是教与学,都是在实际的职业实践中进行,师傅使用存在于实际社会情境中的知识和技能指导学徒,而学徒则在解决真实的案例或任务中学习。随着学习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学徒逐渐从一个初学者慢慢演变为入门者,最终成为熟练者。
二是注重技巧训练和能力培养。学徒制的教育方式主要是由技艺高超的师傅对学徒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学徒主要是通过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法律实践, 初步了解并掌握合格法律人的基本技能,能在抽象规则与现实世界之间往返,实现法律思维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与连接。因此,学徒制的突出优势就是注重实践,培养目的是不断提升学徒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是学徒制对于培养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也有着天生的优越之处。由于传统的学徒制基本上属于一种全程教育,师傅在培训徒弟的过程中负有全面教育责任,包括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读、写、算等文化知识教育及思想品德等,学徒跟随师傅进行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这种教育模式易于在师徒间形成区别于一般纯粹教学的师生关系,有一种准家庭成员角色带来的情感维系,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学徒对师傅的情感依赖,表现为对师傅的忠诚,容易形成一种以师傅为中心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以至于被称为“一方面是一种真正理想的技术教育体制,同时也是一种卓越的社会教育组织”[7]。
(二)学徒制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内在耦合
从学徒制与法律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内在关系上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具有很高的契合度。一方面,学徒制培养模式中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生教育目标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律硕士生教育的目标和特点也有助于实施学徒制的教育模式,其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采取该模式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学徒制与复合型、实践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天然吻合。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而学徒制本身的培养方式所具有的显著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生培养的目标。在学徒制中,学徒主要跟随师傅学习与本职业有关的必需技能,其特点就是注重职业技能的传授,而不是对学徒的理论灌输,以提高学徒的职业技能为教学根本目标, 要求学徒在技能上达到一个社会所认可的熟练层次[8]。在教学方式上强调“在做中学、学中做”。在考核方式上,则主要由师傅或行业协会考核,并遵循一个包括技能、人品、处事能力等的综合评价体系。而在师资方面,学徒制中的师傅本身就是律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自不待说。
二是学徒制与法律共同体构建目标的高度契合。学徒制的培养模式还有利于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目标的实现。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的形成,并非一旦加入法律职业的行列即可以自然而然获得,而关键在于通过学徒制这种同质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训练,养成学生们类似甚或相同的职业特点。在学徒制模式中,学徒通过相对统一的法律实践,获得从事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培养判断能力、职业责任心,学徒们在共同理解、共同感知的基础上平等对话,从而促进了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的形成。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纯经验的运作总是仅仅得出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永远得不出从个别到一般的定理,然后再从这些定理自上而下地演绎出个别案件的判决。或者说,这种方式一方面迷恋于言词,根据需要把法转用、解释和扩张得面面俱到;但另一方面,在其未充分奏效时,就求助于类推和技术性的拟制。因此,这种方式根据有关法的利益的种种实际需要创造了具有充分弹性的契约或诉讼程式,并使这种具有公共效力的法,持续不断地保持着古老的特性,甚至在激烈的经济变动中仍能使其形式持之以恒地维持不变”[9]。学徒制培养模式对于形成和维持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三、学徒制对我国法律硕士生培养的启示
(一)学徒制对法律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启示
作为典型职业教育模式的学徒制注重实务操作性,被定位为职业教育的法律硕士生教育,自然也应注重实务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法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应与法学硕士生严格区分,秉持一种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属于层次相同但规格不同的两类法律j9九游会登录的人才理念,认识到二者各有侧重点:法学硕士生教育旨在培养学术型的专门高级人才,要求具备对法学基本原理及其理论前沿有深入的研究,侧重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而与之对应,法律硕士生教育旨在培养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 要求具备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并且在此基础上侧重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与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法律硕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学生不仅仅只是了解法律的逻辑,更重要的是获得法律的实践经验与技艺,并能在导师指导下将这些经验与技艺初步地运用于真实的个案场景。如果说法学硕士生教育是为了培养法学研究的专家,那么法律硕士生教育之目的则是注重司法专家的培养[10]。
(二)学徒制对法律硕士生培养方式方法的启示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借鉴学徒制强调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所需的基本技能,而不是一味进行法律理论灌输的教育模式,以学生的实践技能为基本框架来构建整个课程体系, 突出实践技能教学的主体地位,以法律理论够用为前提。第一,保留法律基础理论课程, 以满足学生具备合理的基本知识结构的需求。第二,增加设置职业技能课程,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技能为参考,并结合学校自身教学资源优势,具体确定诸如法律文书写作、演讲学、辩护学、谈判学、侦查学、证据法学等等有关职业技能课程的设置[11]。第三,适当开设一些多学科交叉课程作为不同方向学生的选修课,如政府法务、公司法务、知识产权等,以保证不同专业背景学生的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得到实现, 更好地培养高端交叉复合型人才,适应转型社会对法律职业内部细化分工的需求。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应注重“做中学,学中做”。在诊所教学模式下,学生在教师和实务部门兼职导师的共同指导下, 通过设置一个类似于医院诊所的场景,为处于困境中的“病人”提供咨询,由学生“诊断”法律问题,律师或法学教师加以评判指点,并共同为“病人”对症下药。学生通过法律诊所这一现代学徒制平台,可亲历真实案件的诉讼过程,发现纸面上的法与实际司法规则中“活的法”之间的区别,进而形成一种实践性的思维方式。学校还可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学研联合体,以全方位合作为目标,将学生“化整为零”纳入到相关的合作项目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再次,在考核方式上,建立适当的评价机制对于促进法律硕士的培养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借鉴学徒制模式可以建立一种有别于以往以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是人才培养单位为主导的评价机制,即以由法律硕士最终就业的单位或者行业为主导的评价机制,通过委托专门的教育评价机构对法律硕士生培养质量的评估以确保其培养过程和人才质量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由于第三方评估机构来源于市场,其天生具备的对就业情况、薪酬水平和职业发展等领域的信息灵敏性,可以为培养单位提供全面及时反映市场法律人才需求的评价信息,使评估结论有助于学校改进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
最后在师资来源上,应该多样化。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认为:“人类的知识有两种。通常被描述为知识的,即以书面文字、图表和数学公式加以表述的,只是一种类型的知识。而未被表述的知识,像我们在做某事的行动中所拥有的知识,是另一种知识。”[12]这里指的“另一种知识”实际上就是隐性知识。在法律硕士生的培养中,隐性知识占据的比例是相当大的,因此在为法律硕士生配备具备深厚法律理论的学术性导师的同时,有必要借鉴学徒制模式,为学生配备由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具备丰富法律实践经验人才所担任的实务导师,建立一支学术与实务相结合的双师教学团队。实务导师负责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在课堂上进行,或在社会实践中对学生职业技能进行学徒式的培养和考核,从而提高法律硕士生的法务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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