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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学章程历史演进与内涵分析 ——
李昕欣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 要】:从大学章程的发展脉络上看,大学章程的存在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有自身的发展进程,明确大学章程的内涵应以大学章程的发展进程为起点,本文将立足于此,分析大学章程的内涵。
    【关键词】:大学章程;历史演进;内涵
    【课题】本文系教育部规划课题《现代大学制度研究》(课题编号:fi2b 040136)子课题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昕欣(1980-),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管理。
    【文章来源】辽宁教育研究.2006年第11期
    一、我国大学章程历史演进
    1.我国大学章程的雏形———书院的院规或训示
    大学章程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我国历史上曾经繁盛了数百年的书院的院规或训示,如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等。书院的院规、训示可谓是我国大学章程的独特渊源。值得指出来的是,源于西方的大学章程与我国传统的书院规则不同,后者更多的表现为内部管理规章。
    2.我国近代的大学章程
    在我国现代大学建立初期,大学章程就作为大学的主要规章制度而存在。在清朝末年的高等教育就存在大学章程。如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4年的《奏定大学堂章程》,1905年的《医科大学章程商榷》,1906年《王国维:奏定经学科大学文学科大学章程书后》等。对辛丑年以后清政府设立的各级各类学堂的学制、入考方式、教学内容等,做出一系列规定,这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大学章程的起源。其后的清华学堂(校)、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及上海大学等在设立时都制定有相应的章程。
    3.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的公布及之后的缺失
    在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也曾公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这种由教育行政部门公示了的大学章程在建国之初行政主导的教育管理模式下,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其法律效力及权威性。但是在此之后,学校管理规章充其量只是行政规章、政策的执行,从而造成了大学章程在我国大学制度建设中的缺失。
    4.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逐步落实,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呼声日趋高涨。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章程又重新提到了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日程上来。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大学章程被正式定为大学成立的法定依据。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界在研究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问题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目前,国内一些大学依照我国高等教育法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大学章程,如吉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内所制定的大学章程内容基本上都在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同时如学校的领导体制、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关系需要在大学制度中得到明确,而明确这些关系首先需要体现在大学章程中,可以说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基础,也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二、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所长张保忠在《公文写作格式与技巧》一书中写道:“章程是一个政党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性质、宗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而形成的文件。”法律:广义上讲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规:形式上是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可见,法律、法规、规章都是国家机关、政府制定的,而章程不是。章程是法律法规授予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或团体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总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都是行政权的表现和形式。
    三、大学章程的概念
    1.大学章程的表述和构成
    大学章程表述上和构成上存在差异。首先在表述上,在英语国家有charter、bylaws、legislation、statutes、ordinance、organic—law等。在中国大陆,建国以前有章程、组织大纲等名称,如清学堂(校)章程、北京师范大学1922年组织大纲、厦门大学大纲;在香港和台湾地区也有称其为大学条例(ordinance)的。其次,在组成上,有些大学是由统一的大学章程来统领整个大学事务,这可以说是单一型大学章程。大多数大学章程都是由一个总纲性的规章和一个或几个实施细则组成,这可称为复合型大学章程。典型的如牛津、剑桥大学(它的大学章程由大学总的章程和每个学院自己的规约satute一起构成)、康奈尔大学(它的大学章程由总纲性的charter和具体的bylaws构成)等。在英国,公立大学章程一般由ordinance(大学条例)和具体化的细则statutes构成。从国内外经验看,尽管大学章程在名称和形式上有差异,但其统称为大学章程。原因在于,其所指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指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上承国家或州政府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
    2.大学章程与大学内部管理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明确章程的内涵,需要明确大学章程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关系,从外延上来理解大学章程。
    (1)大学章程不同于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大学章程外延大于内部的规章制度,它们之间是真包含的逻辑关系。大学章程是学校的组织规程,是学校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大学章程是学校的母法,其他规章制度都是在“母法”下的“子法”。
    (2)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界定范围。对内,由于它是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因而是学校自我管理的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对外,由于它规定了学校与其举办者之间的权利边界,因而是政府及其他学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的基本依据。大学现有规章制度不能代替章程。
    (3)大学章程是高校的组织章程,也是唯一的一个章程。各国教育法一般都规定一个学校一个章程,或者一类学校一个章程。我国《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应实行‘一校一章程’。”就像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样,一个学校只能有一个章程。
    3.大学章程的概念界定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明晰,大学章程的概念概括为:大学章程,为保证学校(依法)正常运行,是学校自主管理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大学的组织规程,是指为了保证大学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上承国家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并以条文形式对学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大学章程是学校设立时批准机关或登记注册机关赖以批准或登记的基本依据,也是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和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学校的基本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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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香菊,周光礼.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j].高教探索,2004,(3).
    [3]全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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